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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2-08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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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池州市水利局               联系人:牛海州                联系电话:0566-2819086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索要单位

备注

1

取水许可

1.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申请人自编

池州市水利局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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